
王喜满,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双博士后,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辽宁省监察官学院执行院长。历任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中国特色反腐败研究中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正处级),兼任辽宁省委、省政府第七届决策咨询委员、辽宁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副会长、团中央讲师团讲师。主要研究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在《马克思主义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160余篇,出版著作20余部,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子课题、国家级人才支持项目、省社科重大委托项目等60余项,获正国级及省部级以上批示10余篇,获省部级政府以上奖励8项,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青年拔尖人才、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辽宁省“百千万工程”百人层次人才、辽宁省思想政治教育青年杰出人才、沈阳市领军人才,获辽宁省高校优秀共产党员、辽宁省优秀教师、辽宁省首届优秀研究生导师、辽宁省高校思政课名师等称号。
赫梓晴,辽宁大学中共党史研究院助理,研究方向为党的建设。
摘 要: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和领导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为适应革命斗争与组织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无产阶级政党性质与使命的必然要求、保证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的现实需要,逐步形成了以章程、纲领、纪律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建设思想,其主要内容遵循“制定—实施—保障”的逻辑链条,涵盖重视党章的制定、明确党的纲领的政治指向、厘清党内法规效力位阶明以及强化纪律对党员行为的约束等重要方面,为无产阶级政党开展党内法规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对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而言,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思想在坚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与执行力、坚持严明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四个层面提供了理论指引与现实遵循。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法规建设的思想成果,不仅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制度建设的初始逻辑,为理解马克思主义政党早期制度化的基本路径提供了历史依据,也为当前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理论依据及行动指南。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党内法规
马克思恩格斯立足于领导无产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实践,对如何把无产阶级政党锤炼为坚强政治组织进行了切身探索,并形成了一系列囊括“章程”“共同纲领”“党的纪律”等关于党内法规建设思想的经典论述,揭示了党内法规形成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运行逻辑,对新时代充分发挥依规治党制度优势,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仍具有现实意义。基于此,探索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法规思想的形成背景、主要内容与当代启示,有益于探究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法规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以期推进国家治理视域下的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实现党长期执政提供理论价值与实践参考。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法规建设思想的形成背景
“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法规建设思想并非抽象理论的逻辑推演,其形成于建立和领导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和第二国际等政党组织的过程中,是19世纪工业革命的浪潮下欧洲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必然产物,也是对无产阶级政党政治能力建设和行动策略的深刻把握与制度化回应。
(一)适应革命斗争与组织发展的客观规律
无产阶级政党确立明晰的章程与法规、构建系统性的纲领策略与组织制度,实现从松散团体向政治严明的现代政党的转型,是适应革命斗争与组织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无产阶级从自发走向自觉的革命斗争需要。19世纪上半叶,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扩张,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激化促使无产阶级团结起来捍卫自身权益,“三大工人运动”标志着无产阶级已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走上历史舞台,工人阶级在与资产阶级斗争中阶级意识日益觉醒。但无产阶级在阶级斗争的实践仍处于自发阶段,逐渐暴露出存在缺乏坚强组织领导、缺失明确的行动纲领等现实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密切注意革命形势的发展,指出“无产阶级必须组成一个自觉的阶级政党,一个不同于其他所有政党并与它们对立的特殊政党”,而要将工人组织改造为能够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的现代政党,就需要以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代表大会的决议明确其行为规范,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纲领和策略。马克思修订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二条专门列出了七项要求,包括“具有革命毅力和宣传热情”“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一切事务的秘密”等,从思想、政治、组织等多个方面对党员提出了系统性的行为规范,引导党员不断强化集体意识,为后来形成的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法规奠定了最早的文本基础。
另一方面,组织规模扩大带来的新要求。自19世纪50年代起,伴随工业革命的深入演进,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加速了海外扩张与殖民掠夺进程,有力推动了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与扩展。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同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人民逐步形成联合阵线,共同展开了反对资产阶级及其殖民统治的斗争。“在一个日益壮大的工人政党内,小资产阶级分子的增多是不可避免的”。恩格斯晚年清醒地认识到,组织规模扩张的内在驱动,要求政党治理要借助制度来维系组织的统一和运转。他在分析美国工人运动时,认同当时美国的工人群众作为美国历史上的新兴力量团结起来去维护共同利益的行动,但仍面临“寻找医治这些共同苦难的共同药物,并把它体现在新的工人政党的纲领中”。为应对现实挑战,需要防止非无产阶级思想侵蚀、宗派主义传播、个人主义涣散,来确保世界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在完成自身使命中推进共产主义事业,以明晰的法规制度作为来划定边界、统一思想,建立在共同章程和民主程序基础上的集体意志。
(二)体现无产阶级政党性质与使命的必然要求
无产阶级政党性质和历史使命,从根本上确立了党内法规建设的逻辑起点与价值取向,揭示了党内法规“因何而建”和“为谁而建”的底层逻辑。
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先进性本质的制度化诉求。无产阶级政党必须以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为指导制定革命的行动的纲领,集中阐明并捍卫关于无产阶级的性质和地位、斗争目标和斗争形式,更好地引导并号召工人阶级为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起草《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为建立一支意志坚定、组织严密、制度规范的先锋队建立了理论与实践的新纲领。《共产党宣言》中“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利益不同的利益”的论述对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作出阐释,强调共产党人是工人阶级中最先进和坚决的部分,而这种先进性并非自然而然就能保持,必须依靠严格的组织纪律予以支撑、需要明确的行动纲领予以指领。
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历史使命的制度化保障。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无产阶级政党同其他阶级政党不同的历史使命不是简单的政权更替,而是彻底消灭私有制、推翻资产阶级走向胜利。这一历史使命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具备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因此,无产阶级政党在建立并巩固自身政权反抗资产阶级的过程中,需要确立统一的法规和行动条例来保障行动的统一、建立防止个人独裁的屏障,必须旗帜鲜明地制定并遵循正确的政治纲领,将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作为最近目的,把实现共产主义、建立自由人联合体作为自身革命的最高目标,自觉贯彻纲领精神并外化为具体的行动准则,这也奠定了党内法规的核心功能和价值取向。
(三)保证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的现实需要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全党在思想与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从而推动无产阶级政党在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方面,与无政府主义思潮的思想交锋。同巴枯宁无政府主义的斗争,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强化党内法规建设的另一重要契机。在第一国际发展后期,巴枯宁加入国际工人协会后,其宗派组织国际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做出分裂和破坏第一国际的活动,其纲领和章程与第一国际的共同纲领章程背道而驰,企图阻止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夺取自身政权所进行的革命斗争。对此,马克思在1868年12月受委托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决议中严正指出,“既在国际工人协会之内,又在该协会之外进行活动的第二个国际性组织的存在,必将使协会陷于瓦解”。当两个总委员会、两套纲领章程并存时,政党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可见党内法规的统一性直接关系到无产阶级政党的生死存亡。
另一方面,以普遍适用章程引领无产阶级政党的统一行动。1871年3月18日,巴黎市民爆发武装起义,工人阶级起到了关键作用并推翻压迫的政府,试图通过一系列社会、政治和经济改革来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但后期由于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争权、越权现象频出;公社委员会平权、分权,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纪律乱象尽显;围绕救国委员会权责争执不休,宗派主义激化内部分裂,政治性、组织性、纪律性问题以致巴黎公社革命功成身败。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反省巴黎公社失败的历史教训,得出“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的思考。恩格斯发表《论权威》并在文中指出:“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这些论述表明无产阶级政党需要通过纪律约束来维护自身的权威性,以非人格化的、普遍适用的章程与条例代替分散的个人威望或私人关系,才能保证组织成员步调一致,形成足以推翻旧制度、实现自身解放的统一行动力量。
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法规建设思想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把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与章程、纲领、决议、纪律等紧密联系起来,对有关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保障作出科学论断,形成了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最初的政治话语。
(一)规范党内法规制定:重视章程制定、奠定建党根基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中包含着丰富的有关党内法规制定的重要内容,在明确其制定主体与权限、遵循相应基本原则方面提供了根本方向指引。
党内法规制定需明确制定主体与权限。马克思恩格斯虽未直接定性党内法规的概念和基本理论,但使用了与其关联的“章程”“决议”等党内规范性文件来称呼党的规章制度,用来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作出规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全盟的立法机关,负责党章的审查和修订工作,赋予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党内法规制定权,这与新时代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具有修改党的章程的效力高度一致。马克思在1872年给保尔·拉法格的回信中指出,总委员会为了在每个具体情况下运用共同章程和历届代表大会的决议而所能做到的一切,是“作出决议这一最高的判决”。这里提到的“历届代表大会”给予了党内章程以高度的政治评价,使其具备党内法规的制定权。同时,马克思恩格斯针对各级机构职权、代表制度、纪律条款的规定,对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系统和职权做出基本规定,强调各级领导由选举产生并可随时撤换,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最高领导机关和权力执行机关,需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各级各类组织的职权职责的明晰保障政党发展壮大,彰显了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的集中统一意志,蕴藏党内法规对于加强组织的严密性与制度性的重要密码。
党内法规制定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党章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是党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共同法律”,在党的规范体系内具有权威性。马克思恩格斯他们在同盟章程中作出规定,“每个区部委员会可以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区部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但这些措施不得违反总章程”,强调党章作为党的总章程的地位,明确党的各种规章制度不得与党章相抵触。同时,针对费拉拉工人协会加入国际工人协会的申请,恩格斯强调“必须制定章程和组织条例”这一马克思主义任何团体成立的要求,直接点明了党章的极端重要性,阐明了党章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准则,发挥着其他党内法规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
党内法规的制定要适时而变、动态调整。马克思恩格斯反对任何将理论教条化的倾向,指出“一个新的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积极的纲领,这个纲领在细节上可以因环境的改变和党本身的发展而改动”,要求党内法规随着党的执政环境实现与时俱进、有规可依,保证党的法规的生命力。同时在第一国际内部在不违反共同章程与条例的前提条件下,“每个支部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宪法的特点拟定自己的条例和章程”。恩格斯也基于他对于法律与政治现实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得出结论,认为一个积极的社会主义政党,必然会提出一定的法权要求,而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强调党内规定的运用“要取决于每一国家法律的特点”。这一系列论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的思维方法,揭示了党内法规制定需符合所在国法律特点,做到动态完善与革新。
(二)严格党内法规实施:坚持正确方向、明确效力位阶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党内法规的遵守与执行有着独到见解,要求明确党的纲领的政治指向、厘清党内法规效力位阶,以期实现党的统一意志。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党的纲领作为政党的行动指南。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定的以党的纲领为代表的党内法规具有特定的发展指向,体现一个政党的性质和初心使命、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马克思曾言“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这里提到的“旗帜”,不仅体现了政党党纲的方向性问题,即政党性质和发展方向;还揭示了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为其落实理论主张、开展政治行动提供一致的价值遵循。基于此,恩格斯指明,“这个纲领,不管它最初具有什么形式,都必须朝着预先可以确定的方向发展”,党内法规的实施必须维护党的纲领的政治本色,要明确且坚定地以党纲为指引、坚持共产主义的根本方向。
明确党内法规的效力位阶,协调好上位党内法规与下位党内法规的关系。党内法规体系具有严格的效力位阶,不同层级的党内法规具有不同的效力,下位党内法规不能违背上位党内法规的原则和要求。恩格斯强调,“这个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是我们协会唯一的法律”,鲜明阐释了共同章程和条例、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工人代表大会制定并被所有人承认的法律,党内法规要求全体党员共同遵守,在党内具有接近于法的效力。马克思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强调每个支部可以在不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章程和附则。这一地方性党内法规不能违背上级党内法规的明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把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和要求体现到党内法规的制度设计中,体现了其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鲜明特征,能够维护全党的思想统一、目标一致、行动一致。
(三)强化党内法规保障:加强纪律约束、明晰法律效力
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过程中,突出强调了党的纪律在统一全党意志、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意义。想要使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中具有强制力,就需要严明的纪律与纪律处分制度。因此,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法规建设的思想也需要明确其关于党的纪律的科学认识。
党内法规需要党的纪律这一重要补充。党内法规并不是孤立存在的,需要同党的规矩、党的纪律等其他党内规范共同实现管党治党。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未将党的规矩和党的纪律以党内法规形式作出表述,但强调了党的纪律之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政治保障作用。1848年1月,恩格斯在《宪章运动(支持全民请愿书群众大会)》中把纪律比喻为一种国防形式,指出“我们也加强我们的‘国防’”,表明党的纪律上升到国防之于国家的战略地位。针对1859年拉萨尔严重扰乱德国工人运动、宣扬个人主义的极端思想,马克思直言“我们现在必须绝对遵守党的纪律”,在马克思恩格斯领导国际工人运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组织成员为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目的,必须自觉践行思想和行动上的一致,以纪律的约束力推进管党治党的实践进程。
强化党的纪律约束,为党内法规的执行提供队伍保障。党章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与统一原则为立规之本,其权威性的彰显既需要党员对党纲具备高度的认同感与执行力,也要求党员将履行党章义务内化为遵守党纪国法的自觉行动。马克思恩格斯在坚决维护党章的长期实践中,依托同盟活动和《新莱茵报》的理论宣传,培养盟员对同盟章程的认同感、增强同盟章程的执行力。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他们发现执行党的章程亟需加强党的纪律约束。他们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第一次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了严格的纪律,明确了盟员的言行要符合章程的规定,“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对妨碍秩序有效运行的违纪行为作出有效惩治。此后,在指导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斗争中,恩格斯坚持适时开展纪律教育,彰显了维持党的纪律之于党内法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着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坚强有力的无产阶级政党。
党内法规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在制度层面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纪律严明。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并未明确提出党内法规等同于法律,但政党内部的约定和规则在党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在党内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也为党内法规的形成奠定了法制基础。马克思在创制《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时明确表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内法规参照了法律条文中包含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党内法规的规范机理、法制原则等与法律是一致的,二者具备相同的结构形式要素。恩格斯也将“法律”的概念引入章程讨论,明确提出想要成为第一国际的一个支部,就必须接受共同的法律,将党内法规上升为集体意义上的法律,强调用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来维护政党自身的纪律性。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各项规章制度皆明确了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点明了其应当遵循什么、坚决杜绝什么的基本问题,这也为绝大多数无产阶级政党处理执政党与法律之间关系、维护党的权威性和纪律性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基本原则。
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法规建设思想的现实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法规建设的思想,对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提供了现实指导和理论支撑,对开辟新时代依规治党新境界具有现实启示和重要意义。
(一)坚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法规建设的思想作出了继承与发展。毛泽东同志早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就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的中央领导同志均对党内法规建设作过重要阐述,将党内法规的表述写入党的十四大党章,并陆续制定颁布了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初步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面临党的建设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确立党章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党章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1+4”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中置于首位,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总源头。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关于党的章程及其修订等思想揭示了党的自我革命的基本原则。新征程上,要切实把党章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扎实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程序化。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全党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党章上来,引导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坚决落实好学习贯彻党章这个第一位的要求,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增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一个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有机整体。“内容科学”旨在强调党内法规的完整与贯通性,通过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与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形成结构性耦合;“程序严密”重在保证党内法规的质量,保证党内法规从立规、执规、督规、守规各环节做到周密完整;“配套完备”重在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使实体性法规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制度、综合性规定和专门性规定、下位法规制度和上位法规制度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运行有效”旨在突出重点、重在管用有效,使得党内法规在实际运行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应对并解决党建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二)坚持强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制度执行”,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基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党内法规建设的思想,需紧扣以下两个关键节点打通党内法规执行堵点,以刚性约束确保党内法规彰显其权威效力。
强化党员教育培训,不断巩固和增强党员依规守纪的思想意识。马克思恩格斯十分注重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建设,强调一分钟也不忽略教育工人,主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党员队伍,保证全体党员坚持鲜明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本色。新征程上,想要把党内法规执行到位,应首先增强广大党员的遵规守规执规意识,强化政治责任。对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制度学习要采用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展开,将党内法规制度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核心任务,并通过开设专题讲座、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党纪法规集体谈话等多种形式,推进党内法规学习常态化。在此基础上,党员干部要积极参与“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活动,使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过程真正转化为自身内在信念与外在行动的统一。
构建系统化的效果评估机制,提高党内法规执行的实际效能。科学构建并健全党内法规实施评估机制是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党内法规执行状况予以科学评价,明确评估实施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技术和方法问题,以评估结果促使不合时宜党内法规的清理、不合理党内法规的修改和优化,为缓解党内法规执行难等问题提供实践依据和评估信息支撑,并促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科学,进而实现良法善治的治理效能。
(三)坚持严明纪律以保持党的先进性
严明纪律是恩格斯与马克思共同锻造坚强有力的革命性政党与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和全人类解放的重要举措。“一个大党的纪律”在永葆党的生机活力上的重要作用。因而,新时代必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健全纪律保障,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动党规党纪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从党内政治生活和政治生态入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整治“四风”问题,对所有党员干部提出了针对性、具体化要求;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教育活动,可以推进纪律教育与提高党员的思想理论素养有机统一。同时,加强对党纪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系统观念、系统思维落实到纪律执行各方面,将纪律教育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的考核范围,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认真整改,维护党纪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加强党的纪律制度,保障党内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党的纪律制度是党内法规具有约束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效力保证。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和领导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明确提出纪律是一个有成效的和坚强的组织的首要条件,是加强组织团结、增强全党战斗力的保证。因此,建设并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把政治纪律置于重要地位,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确保全党的集中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结合近年来党建领域反面典型案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清晰的行为底线,使学习贯彻党纪党规的过程成为建设风清气正政治机关的过程,发挥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中的强制力、推进党的建设的各项制度要求在实践中落到实处,从而将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直接点明了党内法规同依法治国的关系,也为我们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
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之本、深刻回答法治建设之问,开创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命题。一方面,依规治党为依法治国提供引领和保障。通过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法治思维运用到管党治党领域,严抓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个方面的违纪行为来调整党内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活,这一实践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政治特色和鲜明优势。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为依规治党提供依托和支撑。依法治国的有效实践,以及党领导制定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是党内法规得以严格执行的重要保证,构成了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有力监督。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二者在政治立场上都坚持党的领导、在价值旨归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治理依据上依托既定规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应当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相互补充的格局,充分发挥其在治国理政中的互补效能。面向未来,必须以持续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葆赶考的清醒和坚定,完善这一独特的法治范式,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机制。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二者在本质作用上是统一的,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统筹推进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机制,需要将法治思维运用到管党治党领域,关键在于打通政治层面、规范层面、审查层面、实施层面、宣传层面五大层面。政治层面上,坚持健全党领导法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实施链路,发挥好党在治国理政中的领导作用和执政作用;规范层面上,完善党规国法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兼顾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特性,明确二者分工、强化互补性;审查层面上,需强化党规的合宪性审查与国法的政策评估,及时消除二者交叉重叠矛盾。实施层面上,需统筹执规与执法、监督与监察等环节,在证据转换、案件移送、执行标准上精准设置接口,防止制度空转。在宣传层面,推动各级党组织将党内法规纳入学习重点内容,积极印发学习贯彻党内法规任务清单,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线上答题等形式开展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同时应将党内法规教育融入全民普法、夯实政治认同。由此促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提升党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从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行政与法》2026年7月20日
作者:王喜满 赫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