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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满 李韬|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显著成就、现实挑战与优化进路

发布日期:2026-05-11    浏览次数:

来源 |《太原科技大学学报》2026年第1    

作者 | 王喜满,李韬        

作者简介  

   

   

  王喜满,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双博士后,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纪检监察学科和党的建设学科带头人,现任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辽宁省监察官学院执行院长。历任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中国特色反腐败研究中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正处级),兼任辽宁省委、省政府第七届决策咨询委员、辽宁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廉政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团中央讲师团讲师。主要研究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在《马克思主义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160余篇,出版著作20余部,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子课题、国家级人才支持项目、省社科重大委托项目等60余项,获正国级及省部级以上批示10余篇,获省部级政府以上奖励8项,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青年拔尖人才、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辽宁省“百千万工程”百人层次人才、辽宁省思想政治教育青年杰出人才、沈阳市领军人才,获辽宁省高校优秀共产党员、辽宁省优秀教师、辽宁省首届优秀研究生导师、辽宁省高校思政课名师等称号。

   

   

  李韬,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党内法规。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就,制度体系逐渐完善、执行力不断提高、治理效能持续提升、保障力度稳步加强,但仍面临着从 “有章可循” 到 “优章善治”、从 “形备实虚” 到 “效实质优”、从 “单兵突进” 到 “系统集成”、从 “多点散射” 到 “全域覆盖”、从 “传统经验” 到 “科技驱动” 等现实跃升挑战。为妥善应对诸多挑战,需要通过将先进经验转化为刚性法规、整合党内法规程序性条款、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精神融入法律规范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通过构建分层分类的责任界定体系、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各部门责任界限、完善地方具体规定提高法规执行效能;通过增强纪检监察与执纪执法制度规范的耦合性、避免制度规范内容交叠实现纪法衔接效应;通过强化同级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健全群众监督机制重构监督责任体系;通过加强顶层设计、打破 “数据孤岛”、优化数据处理机制推动党内法规数字化升级。

关键词:新时代;党内法规;依规治党;科技赋能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使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提高,长期执政基础得到夯实。持续发展的党内法规建设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当前,学术界重点聚焦党内法规的内容体系、核心要点、实践成效及突出成就等内容,呈现出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成效与经验相结合的研究态势。周叶中认为,目前党内法规建设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彰显了制度优势。新征程上,要依规治党,把牢战略定位,聚焦根本要求,紧扣发展主线,明确工作重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陈家刚指出,党内法规建设的实践课题指向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建设、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实现制度成熟定型的建设目标。张劲认为,将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与根本之策,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成果斐然。实践表明,党规党纪效能强大,尽显制度优势,党员干部与各级党组织务必敬畏、严守。王建国、肖冲认为,党内法规建设基于全面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定位,中国之治动力源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元合治。理解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价值,需置于民族复兴视野,以规范多元解释擘画法理,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但是,现有研究成果的问题意识较为欠缺,即关于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现实挑战的探索稍显薄弱。为此,本文在探赜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显著成就及现实挑战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优化进路。

1 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显著成就

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立足党和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力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执行力度切实加强、法规治理效能切实提升、法规保障力度切实加大,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1.1 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筑牢有规可依坚实根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深入推进与依规治党方针的全面实施,党中央对 2012 年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展开了系统清理与修订。中国共产党通过 “立、改、废、释” 等一系列举措,精准解决了党内法规体系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管党治党工作朝着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大步迈进。到 2024 年底,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一共 3933 部,包括 228 部中央党内法规、215 部中央各部委党内法规和 3490 部地方党内法规。

1.2 狠抓党内法规贯彻执行,确保制度要求落地生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系统推进,有规可依,有规必依。” 在全面推动党内法规深入实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 “严” 字当头,确保党内法规的刚性约束作用有效发挥,促进了党内政治生态的改善、党与群众之间关系的密切、党风政风及社会风气的积极转变。例如,《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 “四种形态” 实施办法(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运用 “四种形态” 作出全面规定。中国共产党通过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有效清除腐败存量,遏制违规增量,并建立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制度。截至 2026 1 28 日,中纪委已经连续 148 个月发布关于全国各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统计数据。

1.3 切实提升党内法规治理效能,彰显党内法规强大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逐渐形成,既对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强烈震慑,更对潜在违法者展开深刻教育。例如,“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 5000 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有 97.4% 的群众认为党的十九大以来,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工作取得的成绩是非常满意的”。

在中央层面,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一系列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将 “两个维护” 转化为刚性制度约束。例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细化了中央委员会职责权限,强化了党中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主导权,从制度层面扭转了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倾向,显著提升了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在地方层面,随着《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不断完善与深入贯彻,一个以地方党委为核心节点、由各个单位和部门的党组构成的紧密联系网络逐渐形成,促进了党内法规的执行。在基层层面,不断设置的党内法规工作基层联系点将党内法规工作深入贯彻到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党组织之中,民主立规、全员知规、严格执规、严厉督规等重要功能得以发挥,依规治党这一政治理念和制度优势迅速转化为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实际成效。

1.4 加大党内法规建设保障力度,夯实党规实施支撑基础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23-2027 年)》第五部分从党政机关运行保障、人才队伍以及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党内法规建设保障,全方位、专门性、具体化地为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坚实支撑。

在党政机关运行保障方面,党政机关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落实各项节约措施。中国共产党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强化法规制度建设中确保党政机关在公务接待、节约资源与反对铺张浪费等方面更加规范有序。同时,党中央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作风建设的 “发令枪”,坚决消除奢靡之风、公款吃喝等顽疾。例如,公务餐标准改革催生 “光盘行动”,社会餐饮浪费现象显著减少。

在人才队伍保障方面,全国共计 54 家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其中以法学会为主办单位的有 11 家,由高校院所主办的则多达 38 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发布的《关于推进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设置 “党内法规” 研究方向的通知》,各地已经开始探索培养具有专门知识的党内法规本硕博人才,以学科建设为引擎推进培养试点,充实后备队伍。在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各级党委引导多学科专家参与研究,并产出了诸多成果,将管党治党实践经验升华为科学理论,支持成立相关机构,汇聚了大批理论人才队伍。

在监督检查方面,中国共产党相继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通过严格执行重点制度及配套实施督导、检查、约谈与提醒等系列措施,清查了一大批相关案件,确保了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例如,广东省普宁市高埔镇纪委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案、青海省海北州纪委原副书记赵某亮泄露审查调查信息案、安徽省徽商集团纪委书记张某私自留存线索案等。此外,党中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 “三会一课” 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这些党内生活基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通过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会等加强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使每位党员都能在交流中自我内视,促进个人素质全面提高。

2 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面临的现实挑战

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已取得瞩目成就,但仍面临多重现实挑战,即 “优章善治” 尚未实现、“效实质优” 尚需提高、“系统集成” 尚需加强、“全域覆盖” 尚未完成、“科技驱动” 尚需推进等。

2.1 党内法规制定亟需从 “有章可循” 转变为 “优章善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逐渐完善,但是《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 年)》等明确要求,从着重于党内法规 “数量” 的累积式发展,转变为党内法规 “质量” 的精益化提升,更加突出对党内法规供给效能与实际作用的深度考量。这一转变趋势,必然会对党内法规制定能力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动其不断迈向新台阶。

第一,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内法规制定需要不断满足新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既需要警惕 “一劳永逸”“盲目自信、故步自封” 问题,也要尽快实现 “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 的目标,为依规治党提供鲜活的制度文本。

第二,程序性法规不足,并与实体性党内法规匹配度不够。例如《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均采用特定的立法形式,其中程序性条款分布较为分散,系统性有所欠缺。这就容易造成不同党内法规的条款重复、彼此冲突,也可能遗漏对某些事项的程序性规定。

第三,当前的党内法规尚未专门设定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内容,多存在于精神文化保障层面,缺乏刚性制度约束与深层实践指引,难以充分激发党员干部主动推进自我革命的内在动力与坚定决心。

2.2 党内法规执行亟需从 “形备实虚” 转变为 “效实质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下一步的重点是执规必严,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 当前,党内法规执行 “形式化” 问题削弱了党内法规应有的规范、约束作用,管党治党功能大打折扣。这种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尽管形式各异,但是屡见不鲜,反映出党内法规制定到执行的脱节。

第一,敷衍式执行党内法规,即领导检查时表现积极,过后便敷衍,出现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不顾责任压实与问题解决。如秦岭北麓违法建筑案即是如此。

第二,选择性执行党内法规,即领导干部立足自身利益和特殊立场选择性执行党内法规,突出表现为于己有利法规则行,于己无利法规则弃;简单法规就办,难的不办等。例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出差人员(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用在回到本单位后报销,而第十条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这就极易出现领导干部选择性执行党内法规的现象。因此,选择性执行党内法规容易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破坏违规必究和执规必严原则。

第三,机械性执行党内法规,即僵化执行文本而不领悟主旨内涵与具体实际,表现为执行党内法规时未能科学掌握新的党内法规内容、未能与时俱进地分析新问题,照搬以往经验执行党内法规,出现新规与实际的 “水土不服” 现象。例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要严肃处理 “唯选票、唯分数、唯 GDP、唯年龄” 等用人导向问题,但在实践中,某些地方党委曲解其深层含义,从根本上摒弃选票环节。此类僵化呆板的执行行为,看似按照规定执行,实则严重脱离党内法规制定初衷。这就要求我们坚定地捍卫党章和党纪的制度权威,依法依规严惩这类行为。

2.3 党内法规规范亟需从 “单兵突进” 转变为 “系统集成”

提升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制度的协同性,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依规治党的关键所在。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如何实现诸多制度的有效协同,形成强大制度合力,是值得深思的现实难题。

目前,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制度在程序设置、职权边界、监察监督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如违纪证据与违法证据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顺畅。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不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更是确保证据确实、充分的决定性因素,能够保障案件质量和实现正确定罪量刑。然而,在违纪证据与违法证据的衔接过程中,如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何正确处理单一化套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问题,如何正确处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却存有空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规治党效能的发挥。同时,对于某些违纪和违法并存案件会产生 “由纪到法” 的正向衔接和 “由法到纪” 的反向衔接。当涉及这类案件时,往往存在一个问题:即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精准衡量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与程度,难以实现 “纪” 和 “法” 的紧密衔接。这种情况不仅使司法系统的工作成本不断攀升,而且削弱了法律追求公正与提高效率的能力。这样的局面必然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降低民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感。

2.4 党内法规监督亟需从 “多点散射” 转变为 “全域覆盖”

依规治党的深层次意义在于不断推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发生。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的监督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有一些不足。

第一,同级机关监督力度弱。党委和纪委权力界限不明,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尤其是 “一把手” 监督效能较低。具体而言,“一把手” 权力集中,党内法规实施存在失误时问责较难,并易发生无视党内法规现象。纪委则因顾及党委领导权威,对同级领导违纪行为多视而不见,造成 “虚监”“弱监” 问题。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存在 “灯下黑” 问题,自身违纪违法问题未彻底解决。

第二,信息不对称下的监督乏力。当前,党内法规监督主要依赖于内部工作机制,涉及的内部文件往往不对外公开、更新速度缓慢,导致公众难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这种状况不仅限制公众了解政策、行使民主权利,还使得收集信息成本变得高昂,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当前,尽管党务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信息公开,但公开的方式和内容存在局限性。例如,2019 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虽然将从总体上向社会公布调整为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布,如在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宣布等,但这并没有解决全部问题。具体来说,问责决定所涉及的细节,包括决策过程、监督方式以及监督平台等都没有进行清晰、全面的公开。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然而,党务工作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却稍显滞后。一些党组织未能建立起完善的网络监督渠道,导致群众在网上投诉和反映问题时缺乏便捷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内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群众参与监督意愿不高。群众监督体现了 “以权利制约权力” 的原则。这种监督方式具备高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在当前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中却显得相对不足。具体而言,群众监督在组织性、程序性以及实际操作层面均存在明显短板。由于缺乏系统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程序规定,普通群众在行使监督权时往往感到无从下手,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由于群众对党内法规的实施状况缺乏深入了解,在面对复杂问题时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由于获取资料和证据的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大多数人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利。同时,由于公民举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其举报行为可能会遭遇挑战,特别是所举报事件涉及集体利益时,公众更倾向于选择保持沉默,以规避潜在个人风险。

2.5 党内法规治理亟需从 “传统经验” 转变为 “科技驱动”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已经成为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数字检察系统的建立、线上法院服务平台的推出及智慧窗口的普及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们不仅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且增强了法律服务的可及性和透明度。通过这些智能化工具,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更加高效地处理案件、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也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这种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司法革新,标志着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预示着未来司法体系将更加智能化、高效化和人性化。但在党内法规的实施过程中,数字赋能和科技治理的道路仍然漫长且充满挑战。目前,关于如何利用数字技术加强党内法规执行的探索尚需推进,如何利用技术来提升依规治党水平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开始积极探索科技治理的有效路径。例如,贵州省推出的 “数据铁笼” 项目旨在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平台,实现对公职人员行为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江苏省则构建了智慧纪检监察平台体系,通过引入第三方数据以增强自身监督和管理效能,促进政府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些实践表明,数字赋能确实能够帮助纪委部门更准确地捕捉到腐败行为的蛛丝马迹,提高发现和处理腐败案件的效率。但是,从全国角度来看,数字赋能反腐败斗争仍然面临诸多挑战。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即反腐败斗争涉及银行、工商、通信、车辆、公安侦查等诸多掌握着大量敏感且分散数据的部门,实现各方面的数据共享与融合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激励措施,各部门的数据共享意愿普遍不强,数据共享的水平和质量都有待提高。此外,数据整合过程中出现的 “数据孤岛” 现象也阻碍了数据的顺畅流通,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数字赋能党内法规建设的效果。

3 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优化进路

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取得多方面显著进展,为全面从严治党筑牢坚实制度根基。随着党执政时间增加和党所处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传统模式下的党内法规建设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管党治党需求,需要多维度推动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

3.1 从经验到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化的质量提升策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要扭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坚持问题导向,基础主干法规要补上,作出的规定要切实管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党内法规建设提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尤其强调要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

第一,需要及时将党的纪律建设的先进经验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要实现依规治党,不仅需要严格执行已有法规制度,还需要在提炼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新制度,以此解决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真正将依规治党推向新的历史高度。同时,这也对每一位党员干部提出了新要求,即全体党员干部都必须自觉遵守党规党纪,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治理能力,为推动依规治党贡献力量。

第二,需要进行党内法规程序性条款的整合,即确保不同党内法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协调一致。为此,需要将程序性条款置于同实体性条款同等的高度。党内法规制定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专门的程序性党内法规,详细阐述执行规则、办案步骤及处罚措施等,确保每一次执法活动都有据可依,从而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党内法规制定机关需要增设违反程序规定的处理条款,依具体情况及影响解决不当执行问题。

第三,需要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精神和意志融入法律规范。这种融合不仅需要党内法规体现出党言党语的特色,展现出法言法语的严谨,还应当蕴含更多凝聚人心、彰显勇气的革命话语,以突出党规之治的革命价值导向。这就要求党内法规的内容既要反映出革命本质和精神,又要保证它们在执行和落实时具有强大的执行力和号召力。同时,党内法规体系的持续演进需要从更深层次的领域入手,如在思想、文化等方面进行针对性补充,强化依规治党的精准性。

3.2 从刚性约束到有效执行:党内法规效能提升的实践逻辑

第一,纪检部门需进一步明晰违纪责任认定标准,构建分层分类的责任界定体系。一是细化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定标准,建立 “行为 - 责任 - 后果” 量化评估模型,为精准追责提供依据。二是健全违纪行为处理机制,对轻微违纪行为采取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的方式,对一般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纪或者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证处罚手段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三是发挥巡视 “利剑作用”,严防出现 “灯下黑” 问题。为此,重点应创新巡视思路,将党规执行情况纳入巡视监督的内容之中,对于敷衍执行、选择执行、机械执行党内法规等现象进行严肃处理。四是建立统一的终身问责制度,消除部分党员干部抱有的侥幸心理。

第二,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界限,即按照党中央要求落实党内法规实施工作,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为此,需要构建权责分明的上下级体制,避免推诿扯皮;地方各级党委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及执行地方党内法规;基层党组织要将责任落实到党员,解决执行问题。

第三,以制定地方具体规定解决党内法规机械执行问题。党内法规制度囊括党中央及省级党委等制定的党内法规,省级党委应结合实际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党内法规,按 “中央 - 地方 - 基层” 层层落实,职责分明。地方各级党委要鼓励基层单位结合实际学习党内法规,将其应用于实践,可举办研讨会对具体党规分析论证,拟定执行方案;可发挥党员主观能动性,通过细化等方式提升学习热情,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如四川省纪委根据中央规定,结合省委要求,出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南昌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时,围绕重点工作细化解读,新增具体内容,体现地方特点,回应现实需求。

3.3 从 “孤岛” 到 “通途”:实现党内法规有效衔接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和纪检部门需要通过完善纪检监督、审查调查、追责问责、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等运行机制加强彼此之间的联动,形成一个既统一又灵活、既严密又开放的体系。

一方面,应增强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制度规范的耦合性,建立健全制度规范间的联通与协作机制,确保两套规范之间既独立又互补,能够形成相互促进的有机结合体。第一,在证据转换过程中,纪检部门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所搜集的证据可以直接用于定罪和量刑。然而,由于这些证据中的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党内法规办案部门不宜轻易使用。为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必须对这些言词证据进行重新收集和查证。只有当这些证据经过合法取证程序、严格审核并确认真实性后才能被正式采纳为案件判决的依据。这种做法既可以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又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正义。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应当排除。但是,当前党内法规的相关排除规定存有空白。相关部门需要完善该方面党内法规,并构建党的纪律处分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将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第三,证据要求和标准应当一致,监察机关依据党内法规办案取证要合法合规,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检察机关要依法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

另一方面,应避免制度规范内容重叠所造成的效能减损情况,确保每一套制度规范都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局面。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定地把 “严” 的主基调贯穿于执纪执法全过程,将严的作风转化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动力。二者可以构建一个覆盖广泛、层次分明的防控体系,针对党内存在的不同问题进行精准分类施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 “治未病” 方面,需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在保持高压震慑态势方面,不能有丝毫松懈,必须始终保持警觉,确保问题不反弹、风险不蔓延。在 “治已病” 方面,通过有效处理存量、强化监督以防范增量风险,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即在确保政治效果的同时,也追求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3.4 从 “单兵” 到 “合力”:党内法规监督责任体系的立体化重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当前,我国党内法规监督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但仍存在各项监督难以协调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既要强化同级主体的监督,也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并且健全群众监督机制。

第一,强化同级主体的监督。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对领导干部的约束作用,防止 “一把手” 独断专行,即强化各级党委担当意识,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党内法规,并定期内视、监督身边人廉洁情况;发挥党内政治生活等制度作用,使同级领导 “主动” 接受监督;以 “问责” 倒逼履职,建立联动责任落实机制。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督、问责和考核体系,即纪检监察干部要提升思想政治和专业知识水平,在锻造过硬队伍中为党内监督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即增强党内法规公开度,让群众能够了解、监督具体的法规内容、执行过程及最终成效。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监督方式,已经成为揭露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途径。对此,各级党委要积极建立 “互联网 + 监督” 平台,实时公开党内监督信息,增强透明性。但是,互联网是一把 “双刃剑”,相关部门需要正确引导和规范相关言论,防范错误网络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稳定。

第三,健全群众监督机制。群众监督能克服 “同级” 监督弊端,进一步保障党内法规落地生效。各级党组织要建立相关的群众监督反馈机制,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回应群众之所急、群众之所需。

3.5 从传统到科技:党内法规的数字化升级

在新一轮科学技术革命方兴未艾的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建设需要高度重视科学技术作用,实现党内法规的数字化升级。

第一,加强数字赋能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党内法规制定机关亟需制定全国统一的办案数据收集规则,出台具体的大数据应用、管理和共享的办法,规范整个监督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加强数据的深度整合与高效利用。这意味着既要对各种详细数据进行精细分类和管理,还需构建一个可以连接各个职能部门数据库的系统网络,将分散在各个机构中或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数据重新激活,实现不同地区、部门、层级数据的自由共享。

第三,加强完善和优化数据处理的相关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健全数据分析、处理机制,特别是腐败问题的高发区域、高发领域和高发人群。完善的数据分析、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深度把握腐败活动的特点,也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和针对性,实现 “科技反腐”。同时,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应当不断提升对数字技术的理解与应用能力,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党的执政能力。

 

 

 

                                    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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